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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憶體大廠美商美光科技爆發內鬼案。原瑞晶公司網頁設計公司王姓及何姓高階主管,在美商美光科技購併瑞晶更名台灣美光後,涉嫌先後攜帶晶圓製程等相關機密檔案,跳槽聯華電子,王經聯電戎姓協理指示,還將相關資料運用於聯電的F32 DRAM設計規則。台中地檢署依妨害營業祕密法將聯電及何等3人起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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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訴書指出,41歲何男及42歲王男原為瑞晶員工,美國美光公司在2013年間收購瑞晶更名台灣美光後;台灣美光對於製造DRAM晶圓的方法、技術、製程及設計等資訊,保存在具有加密及管制存取功能的電腦伺服器。員工登入存取需輸入帳號及密碼,且自2016年4月間起,不得使用USB PORT進行存取。

聯電與大陸晉華公司去年1月協議進行32奈米DRAM及32S奈米DRAM相關製程技術開發,完成後將移轉至晉華公司,聯電未執行合作案因而在南科成立「新事業發展中心」。

2015年11月間,在美光擔任量產整合部課長的何男轉至聯電任職;去年4月,擔任「新事業發展中心」專案技術二處製程整合部門經理。

另在美光任品質工程部副理的王男,去年初透過何投履歷給聯電,去年3月底收到錄取通知。台灣美光在王離職後,清查內部資料,發現他離職前曾登入公司電腦伺服器,大量重製營業祕密檔案,向檢調單位告發。檢調在今年2月傳訊何及王男,搜索聯電及戎姓協理住處,查扣筆記本、手機、電腦、硬碟及合約等證物。

檢方查出,何在美光任職時,2014年2月曾簽立「保密及智慧財產合約」,約定離職時要將所有營業祕密文件返還公司及銷毀副本;但何跳槽時,卻將相關資料帶往聯電。

另聯電戎姓副理曾要求王男參考台灣美光DR25 nmS設計規則,與聯電F32 DRAM設計規則交互比對,標示美光穩定數值及參數等,使聯電加速設計規則內容,得以降低成本;王也因表現得力,今年1月間晉升為Device經理。

王、何2人均辯稱相關持有資料都是供個人研究用,戎則供稱只要求王男提供設計規則意見,檢方均不採信,並認定聯電並未積極採取防止員工侵害他人營業祕密,將聯電及王、何及戎男3人一併起訴。

(中國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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